行政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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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十八、主計部。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

行政院設新聞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設主計處及新聞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

行政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六人至八人,委任,佐理員二人至四人,並得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五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八人至十一人,助理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行政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四人,荐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書記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五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八人至十一人,助理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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