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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十八、主計部。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
行政院設新聞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行政院設主計處及新聞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行政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六人至八人,委任,佐理員二人至四人,並得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五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八人至十一人,助理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
行政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四人,荐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書記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五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八人至十一人,助理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