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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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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未修正。
二、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列為第十四款。另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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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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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配合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增訂第二款,其後款次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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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 |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