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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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制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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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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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接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稱為學生,男女學生分別管理。但為教學上之便利,得合班授課。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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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由司法行政部或由司法行政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司法行政部指導監督。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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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薦任或聘任;綜理全院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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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院長,應就具有薦任或薦聘任用資格,並有左列資歷之一者遴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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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置秘書一人,薦任;輔助院長處理全院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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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分設教務、訓導、保健、總務四組,每組置組長一人,薦任或薦派;承院長之命,掌理各該組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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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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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組掌理事項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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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組掌理事項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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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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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置導師及訓導員各四人,聘任;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每編組一班,增設導師及訓導員各一人。但最多均不得超過十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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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藥師一人,聘任;護士二人至五人,委任或委派;組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或委派,分配各組辦事。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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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秘書、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應就有左列資歷之一,並具有各該職務任用資格者遴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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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得用雇員十六人至三十六人,分別擔任戒護、紀錄或繕寫等工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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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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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主計佐理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依法辦理主計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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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人事佐理員一人至三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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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設院務委員會,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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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為指導習藝、保健、心理衛生及就學、就業之實施,得設立左列各種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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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於學生入院時,應查驗少年法庭之裁定及交付書,並核對其身分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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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入院時,應製作調查表,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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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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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入院時,應檢查其身體及衣物。女生之檢查,由女訓導員或調查員為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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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入院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應將院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通訊等有關章則,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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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出院時,應於核准命令預定出院日期或期滿之次日午前,辦畢出院手續離院。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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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出院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院時即行調查;將出院時,再予復查;對於出院後之升學或就業輔導,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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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交付保護管束之學生出院時,應報知該管少年法庭,並附送在院之鑑別、學業、習藝及其言行紀錄。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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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院內死亡時,應即報知檢察官檢驗,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取屍體,經通知後滿二十四小時無人請領者,埋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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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最近親屬具領。逾一年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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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學生逃亡者,除報知檢察官查緝外,應報告主管機關,並報知少年法庭。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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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逃亡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回;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經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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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對於新入院學生,由有關各組聯合組織接收小組,根據少年法庭移送之資料,加以調查分析,提經院務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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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調查分析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其所得資料,應設卡詳為記載,分別保存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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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應隨時訪問學生家庭及有關社會機關、團體,調查蒐集個案資料,分析研究,作為教育實施之參考。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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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調查分析期間內之學生,應予以表現個性之機會,其生活之管理,應在防止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之原則下行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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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學生生活之管理,應採學校方式,兼施童子軍訓練及軍事管理;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學生,併採家庭方式。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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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劃分班級,以積分進級方法管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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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應以品德教育為主,知識技能教育為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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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學生之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及書籍簿冊,均由少年輔育院供給,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負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者,應以市價折算,命其繳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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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學生之飲食及其他保持健康所必需之物品,不因班級或教育種類組別不同而有差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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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學生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離居。但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經院長核定,得使獨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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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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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學生罹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認為在院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呈請主管機關許可移送醫院,或保外醫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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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患病之學生,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應許其與院醫會同診治。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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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學生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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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獎勵方法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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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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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受獎懲時,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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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司法行政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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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