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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20020425-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版本歷程
19840501 制定
19920421 修正
20020425 修正
20020517 修正
20040420 全文修正
20181207 修正
20191213 修正
2023041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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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20020425-三讀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衛生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條文中之「省政府衛生處」刪除。另將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之層級提升為「直轄市政府」,以與地方制度法將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列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意旨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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