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20230411-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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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營養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不得由他人代理。
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前條業務,應事前報經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前項通訊方式之執行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營養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不得由他人代理;營養師執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業務時,應當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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