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100427-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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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智慧財產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其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辦理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刑事案件,其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為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
智慧財產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其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說明]
一、增列第二項。
二、明確規定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相關案件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為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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