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

19670606-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瀏覽版本全文 三讀歷程
現行內容 前內容

第十一條

秘書處置秘書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七人簡任,餘薦任;科長六人,薦任;科員十一人至十八人委任,其中五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及佐理員各三人至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九人至十六人。 秘書處置秘書九人至十三人,其中六人簡任,餘薦任;科長三人至五人,薦任;科員九人至十一人委任,其中三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及佐理員各六人至八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人至六人。

第十二條

考試院置參事六人至九人,簡任;掌理關於考選、銓敘等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事項。 考試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簡任;掌理關於考選、銓敘等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事項。

第十三條

考試院置編纂三人,簡聘;編譯三人,薦派;專門委員三人至六人,簡派;專員四人至七人,薦派。 考試院得置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簡派;專員四人至六人,薦派。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