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051004070200200 修正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說明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爰修正副首長人數,明定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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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1208070201700 修正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說明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其中第十九條亦明定各級機關副首長人數及職務列等。且依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施行後,除法務部、文化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科技部因已完成組織法修正,得設立二位政務副首長,惟其餘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尚未完成相關組織法修正之機關,仍受限於現行法令規定而無法增設。
三、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內政部職掌業務日趨繁重,然卻受限於現行法令而無法再行增設政務副首長。為維持政府運作效能,爰提案修正內政部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使其副首長人數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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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90507070200100 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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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0505070100400 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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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0520070200700 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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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1003070200500 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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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1020070200700 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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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34040000 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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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45690000 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內政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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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45450000 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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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106-三讀 全文修正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一人,職位比照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位列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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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30-三讀 修正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說明
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之規定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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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117-三讀 修正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說明
內政部業務範圍甚為廣泛,包括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政、著作權、警政、營建等,近年業務急遽增加,且附屬機關不斷成立,爰參照外交、財政、教育、經濟等部之例,增加常務次長一人,以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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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三讀 修正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說明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爰修正副首長人數,明定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其中第十九條亦明定各級機關副首長人數及職務列等。且依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施行後,除法務部、文化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科技部因已完成組織法修正,得設立二位政務副首長,惟其餘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尚未完成相關組織法修正之機關,仍受限於現行法令規定而無法增設。
四、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內政部職掌業務日趨繁重,然卻受限於現行法令而無法再行增設政務副首長。為維持政府運作效能,爰修正本條條文,使其副首長人數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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