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

19601111-第五條修法歷程

bill-1050623070200400 修正

(刪除)

說明
有關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出缺之選任方式等事項已移至第三條加以規範,爰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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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0103070201200 修正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說明
考試委員任期六年因與總統任期交錯可能造成日後新選任之總統四年內皆無提名權之不合理現象。為促進考銓人才合理流動,提升用人效率,並解決上述不合理現象,將現行任期縮短為四年,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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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0218070200500 修正

(刪除)

說明
有關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出缺之選任方式等事項已移至第三條加以規範,爰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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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111-三讀 全文修正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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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有關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出缺之選任方式等事項已移至第三條加以規範,爰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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