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員額精簡(Downsizing)已成為各國政府在財政負擔過重時,所採取之提高績效、減少開支與降低成本之最有效的管理方式之一,公部門常見之改革方式乃為員額精簡。
二、依立法院預算中心之「考試院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據統計,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年度人事費共高達五千七百零二十九萬元,若減少一名考試委員之名額,一年將減少至少兩百七十七萬元之支出。另,在考試委員名額上之調整,宜參考同是合議制機關之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組織編制,調整為七人,於人事費上,一年即得減少至少三千三百萬元之支出,達財政節流。爰此,於修改憲法廢除考試院前,將現行考試委員之員額由十九人修正為七人。
三、原條文第五條規定考試委員之任期相關規定,移列於本條第二、三項。現行考試委員任期為六年,應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任期規範,爰調整為四年,以避免任期過長,不利人事流動。
四、為避免同黨籍委員數量過多,不利專業客觀評斷,爰規範同黨籍之考試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