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當代先進國家有鑑於政府規模日益膨脹導致政府財政負荷過重及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現象,公務員員額精簡已經成為各國政府降低施政成本、提昇效率的有效對策。在我國,為增進員額調配彈性,提升用人效能,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甫於2010年4月1日施行,先予敘明。
二、依考試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考試院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相關業務俱由各該機關掌理,考試院僅肩負監督、協調之任務。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考試委員名額定為十九人係於1947年政府遷台前制定迄今從未修正,故應因地制宜予以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