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

19601111-第四條修法歷程

bill-1080322070200500 修正

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大學教授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專業學識,曾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聲譽卓著者。

說明
一、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並修正第三、四款。

二、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試委員地位崇隆,其資格應限於具備學術專業及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聲譽卓著者為限,以避免政治酬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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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623070200400 修正

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二、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三、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說明
一、刪除本條第一、二款,並修正原第五款文字。

二、依憲法第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憲法第88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考試委員之選任乃應由富學術涵養與具專業之人擔任。惟於本條現行規範上仍顯寬鬆,導致此一重要職位時而淪為政治酬庸現象。為防杜此一弊端,爰將考試委員資格限於資深大學教授、高階公務員以及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俾提昇考試委員人力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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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0218070200500 修正

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二、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三、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說明
一、刪除本條第一、二款,並修正原第五款文字。

二、按考試院為一級機關,考試委員社會地位隆崇,應由學養俱佳、超然公正之人士擔任之。惟在資格認定要件有欠明確,致此一重要職位時有淪為政治酬庸現象。為防杜國家公器成為「政治疏洪道」之弊,爰將考試委員資格以資深大學教授、高階公務員以及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為限,俾提昇考試委員人力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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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111-三讀 全文修正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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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三讀 修正

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二、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三、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前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說明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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