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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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辦理全國經貿行政及經濟建設業務,特設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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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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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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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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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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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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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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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產業、能源、科技及經濟等有專門研究之人員五十五人至八十六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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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修正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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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