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
經濟部管理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事務。 法條歷程 |
|
經濟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法條歷程 |
|
經濟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條歷程 |
|
經濟部設左到各司: |
|
經濟部設農林署,主管農林漁牧行政及業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
經濟部設水利署,主管水利行政及業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
經濟部設資源委員會主辦國營工礦電事業,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
經濟部為促進對外商務,得呈准行政院設駐外商務機構。 法條歷程 |
|
工業司掌左列事項: |
|
礦業司掌左列事項: |
|
商業司掌左列事項: |
|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
經濟部部長特任,綜理本部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法條歷程 |
|
經濟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
經濟部置參事四人至六人,簡任,撰擬審核關於本部法案命令。 法條歷程 |
|
經濟部置秘書六人至八人,其中三人至五人簡任,餘薦任,分掌部務會議機要文件及長官交辦事務。 法條歷程 |
|
經濟部置司長五人,簡任,分掌各司事務。 法條歷程 |
|
經濟部置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薦任,科員六十人至一百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法條歷程 |
|
經濟部置技監二人,簡任,技正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其中八人至十二人簡任,餘薦任,技士三十四人至四十人,其中八人至十二人,薦任,餘委任。技佐二十六人至三十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法條歷程 |
|
經濟部為業務上之需要,得聘用專門人員十人至二十人。 法條歷程 |
|
經濟部依事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 法條歷程 |
|
經濟部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均簡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會計處及統計處需用佐理人員名額,應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
經濟部置人事室主任一人,薦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本部人事事宜。 |
|
經濟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法條歷程 |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