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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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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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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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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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左列各處、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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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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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工業局,掌理工業政策、法規之擬訂及規劃、管理、統籌、協調與發展等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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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國際貿易局,掌理國際貿易政策、法規之擬訂及規劃、管理、統籌、協調與發展等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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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智慧財產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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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標準檢驗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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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能源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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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礦務局、商業局及水利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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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中小企業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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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投資業務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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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產業園區管理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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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中央地質調查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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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經貿人員訓練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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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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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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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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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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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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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處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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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處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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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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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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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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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二人,技監三人至六人,司長一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一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二十人,視察五人至九人,技正一人至十五人,稽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人,視察四人,技正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七十人至八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三人至十五人,科員七十四人至一百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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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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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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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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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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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之二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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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各種科技及經濟專門人員或對其他科學有專門研究之人員五十五人至九十九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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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另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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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開發重要資源,促進經濟建設,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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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促進對外經濟關係,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駐外經濟或商務機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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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研究發展委員會,由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所需工作人員,就法定員額內調充,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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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法規委員會,由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所需工作人員,就法定員額內調充,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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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處務規程,由經濟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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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