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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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黨團-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二十九條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撫卹受益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撫卹金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撫卹受益人有冒領或溢領撫卹金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說明 法條歷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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