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本項新增。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不需考照、配戴安全帽,外籍人士及未成年少年會以電動自行車做為代步工具,全台現有18萬輛領有合格標章的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經改造最高速度可達40公里與一般機車無異,2013年起電動自行車發生2408起車禍造成9死、3429傷,平均一天近兩件的意外發生,為保障用駕駛及用路人安全,修法規範駕駛人配戴安全帽迫在眉睫。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二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依規定配戴安全帽,然卻沒有相關罰責,為保法律規定完善故參考機車未戴安全帽之相關罰則,修訂相關條文保障電動自行車駕駛及用路人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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