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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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憲-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七十二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致速率上限超過現行規定,影響行車安全者,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應責令改正。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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