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工資為新臺幣四萬元以下者,未公告或通知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最低工資。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以勞動部統計,我國目前平均起薪約為兩萬六千元,而平均起薪最高者為服務業技術人員為三萬六千元,因此以最高平均起薪為基準,並設定四萬元以下須公告或通知求職者最低薪資以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之情形發生。
二、以各大求職網站及報紙求職廣告,雇主往往以薪資面議做為薪資待遇條件之敘述,不難推斷薪資面議已成為雇主為隱藏低薪或其他不利徵才之工作內容,在與勞工面談時才予以提出,以社會新鮮求職者通常未有類似議談經驗,為求得工作,因此往往被迫遷就同意,損害求職者工作權甚鉅,且不利於我國勞動市場之發展。
三、綜上所述,爰修正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將工資為四萬元以下者須告知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最低薪資,不得以面議之方式洽談工資,並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將該款納入罰則,避免求職者工作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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