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查詢器
程式碼
介紹共筆
抖內贊助
搜尋法律
搜尋議案
證券交易稅條例
19930116-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版本歷程
19650608 制定
19781117 修正
19891228 修正
19930116 修正
19930709 修正
20091211 修正
20101214 修正
20161216 修正
20170411 修正
20180413 修正
20211221 修正
20230421 修正
瀏覽版本全文
三讀歷程
現行內容
前內容
第二條
19930116-三讀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六。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說明]
將第一款之稅率由千分之六降為千分之三以刺激股市蓬勃發展。
本頁使用 API
取得 law_id=0101518 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18 的三讀版本記錄:
取得 law_id=0101518, ver=19930116-三讀 的條文記錄:
取得 id=0101518-19891228-三讀-19650... 等前一版本法條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