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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20170411-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版本歷程
19650608 制定
19781117 修正
19891228 修正
19930116 修正
19930709 修正
20091211 修正
20101214 修正
20161216 修正
20170411 修正
20180413 修正
20211221 修正
2023042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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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歷程
現行內容
前內容
第二條之二
20170411-三讀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年來證券市場成交量偏低,影響資本市場籌資功能,當日沖銷交易可提升市場成交量能及流動性,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意願,爰增訂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上市或上櫃當日沖銷交易之股票,於出賣時,其證券交易稅稅率按千分之一點五課徵;另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第一項規定,定明其施行期間為一年,並將適時視證券市場之需求予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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