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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19930709-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版本歷程
19650608 制定
19781117 修正
19891228 修正
19930116 修正
19930709 修正
20091211 修正
20101214 修正
20161216 修正
20170411 修正
20180413 修正
20211221 修正
2023042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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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歷程
現行內容
前內容
第十四條
19930709-三讀
(刪除)
本條例之罰鍰案件,由該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前項裁定,法院應於收受稽徵機關移送文書後七日內為之。
該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之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受處分人提出抗告時,應先向該管稽徵機關提繳應納罰鍰之半數保證金。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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