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19801121-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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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就養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採全部供給制,並對傷殘人員酌予傷殘重建。 就養機構由各省(市)政府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採全部供給制,並對傷殘人員酌予傷殘重建。
[說明]
就養機構原由各省(市)政府設立,經費由省(市)政府負擔,現為改善地方財政,將省市榮家經費一律移由中央負擔,爰予修正本條例,將就養機構改為由輔導會設立,以統一事權,簡化作業程序,爭取時效,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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