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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19801121-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版本歷程
19640505 制定
19801121 修正
19970418 修正
19981022 修正
20000106 修正
20021126 修正
20110110 修正
20151208 修正
20151216 修正
20170331 修正
20201230 修正
20230509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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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歷程
現行內容
前內容
第十七條
19801121-三讀
就養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採全部供給制,並對傷殘人員酌予傷殘重建。
就養機構由各省(市)政府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採全部供給制,並對傷殘人員酌予傷殘重建。
[說明]
就養機構原由各省(市)政府設立,經費由省(市)政府負擔,現為改善地方財政,將省市榮家經費一律移由中央負擔,爰予修正本條例,將就養機構改為由輔導會設立,以統一事權,簡化作業程序,爭取時效,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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