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19970418-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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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辦理採購,輔導會所設之附屬事業機構得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參加投標;對於參加機密或急迫性之採購,均依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政府舉辦之各項建設工程,如水利、公路、鐵路、橋涵、隧道、港灣、碼頭、營建及軍事工程等,得儘先由輔導會所設之退除役官兵工程機構議價承辦。
[說明]
一、規定輔導會所設附屬事業機構得參加投標,保障該等機構之權益。
二、增列「對於參加機密或急迫性之採購,均依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乙節,不違背攻府採購法之意旨,使輔導會附屬事業機構得有參與議價之機會。

第十條

(刪除)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常年招商承製或委託加工之各種物品,為輔導會所設之附屬事業機構力能承辦或承製者,得儘先由其議價承辦或承製之。
[說明]
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八條之修正,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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