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羅致政-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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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審理下一審級法官之下列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第二項所列情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司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說明]
參考日本負責法官懲戒的是由上一級的法院負責,甚至高等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懲戒,是由相當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最高法院大法庭15名法官負責,如此設計避免官官相護。

第四十八條

職務法庭之審理及裁判,由受審理法官之上一級職務法庭法官五人組成合議庭行之。
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之審理,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五人充之。
涉及性別議題之案件,職務法庭之成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成員。
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職務法庭法官決定之。
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職務法庭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法官四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前項陪席法官至少一人但不得全部與當事人法官為同一審級;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充之。
第一項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十二人,每審級各四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成員。
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職務法庭法官決定之。
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說明]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上。

二、為使職務法庭判決更具多元觀點,提昇職務法庭公信力,涉及性別議題之案件,職務法庭成員組成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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