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立法院法律系統 立法院議事系統

羅致政-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四十七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審理下一審級法官之下列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第二項所列情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說明 法條歷程

第四十八條

職務法庭之審理及裁判,由受審理法官之上一級職務法庭法官五人組成合議庭行之。
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之審理,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五人充之。
涉及性別議題之案件,職務法庭之成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成員。
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職務法庭法官決定之。
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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