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
交通部規畫、建設、管理、經營全國國有鐵道、公路、電政、郵政、航政,並監督公有及民營交通事業。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局處: |
|
交通部因事務之必要,得置路電郵航各局處及各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法條歷程 |
|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
人事司掌左列事項: |
|
財務司掌左列事項: |
|
材料司掌左列事項: |
|
路政司掌左列事項: |
|
電政司掌左列事項: |
|
航政司掌左列事項: |
|
郵政總局掌左列事項: |
|
公路總管理處掌左列事項: |
|
交通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設祕書八人至十人,分掌機要文件及長官交辦事務。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設參事四人至六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法案命令。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設司長七人,郵政總局局長一人,公路總管理處處長一人,分掌各司局處事務。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設科長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科員二百人至二百六十人,助理員三十人,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郵政總局局長、公路總管理處處長及秘書四人簡任,其餘秘書、科長薦任,科員、助理員委任。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設技監二人簡任,技正二十八人,其中十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四十二人薦任,技佐五十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設會計長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交通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
交通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聘用顧問及專門委員。 法條歷程 |
|
郵政總局及公路總管理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
交通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法條歷程 |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