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及型式審驗)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應再經監理機關牌照核發程序,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於一年內再經監理機關牌照核發程序後,始得上路。監理機關得另辦理牌照核發申請之行政規費減免措施。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當前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僅需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即可行駛於道路,並無再受監理之牌照審核管理;此乃立法沿革上,曾因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尚未普及,且基於立法及行政推動鼓勵之立意,所延續迄今之寬鬆管制法源依據。
二、當前我國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產業已相繼成熟,普及化推動上亦有見效。然在審驗合格標章之黏貼,卻有所遭有心人利用轉為掩飾非法車體之用,變相導致打擊、侵損合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產銷,實已相違最初之立法本意。
三、復以考量執法機關進行勾稽、驗證之需求,以落實道路安全維護,是以本提案綜合前揭立法本意之維持,特修正新增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除經檢測及形式審驗外,應再經監理機關牌照核發程序,始得行駛道路條文內容。據此,監理機關方得有訂定相關子法,藉以規範登記、領用及懸掛等納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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