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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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孟楷-第六十九條之一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六十九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及型式審驗)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應再經監理機關牌照核發程序,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於一年內再經監理機關牌照核發程序後,始得上路。監理機關得另辦理牌照核發申請之行政規費減免措施。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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