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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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及公務人員之銓敘、撫卹、退休等業務,特設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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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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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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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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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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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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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跨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先會商本部。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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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