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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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掌理全國文官、法官、外交官其他公務員及考取人員之銓敘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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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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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置左列各處司及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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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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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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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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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才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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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審查委員會掌關於第六條所列各款及第七條第一、第二兩款之復核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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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秘書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司長三人,簡任,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薦任,科員六十人至九十人,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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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審查委員會以次長、司長及有關係之科長組織之,政務次長為主席。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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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處務規程另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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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