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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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0729-三讀版本全文

三讀歷程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一條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法條歷程

第二條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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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甄核司。
二、考功司。
三、獎卹司。
四、典職司。
五、登記司。
六、總務司。
七、銓敘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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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及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備用人員敘資事項。
三、關於軍用文職人員敘資審查事項。
四、關於其他人員任免升降遷調及敘資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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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考功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考績考成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敘級敘俸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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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獎卹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獎勳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退休、撫卹及年金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進修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保險及其他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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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典藏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人事管理人員任免、考核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工作督導及通訊、會報事項。
四、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儲備、訓練事項。
五、關於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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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登記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調查、登記事項。
二、關於考取及挑選人員之登記及分發事項。
三、關於備用人員調查、登記事項。
四、關於其他人員調查、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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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司主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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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銓敘審查委員會掌關於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覆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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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銓敘部設參事二人至四人,簡任;秘書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司長六人,簡任。視察八人至十二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五人,薦任。科員一百人至一百六十人,助理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均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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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銓敘審查委員會,以次長、參事、司長及有關之科長組織之,政務次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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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銓敘部於必要時,得聘用專門委員十人至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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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銓敘部得酌用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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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銓敘部設統計主任一人、會計主任一人,辦理統計、歲計、會計事項,受銓敘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統計室、會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銓敘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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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銓敘部處務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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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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