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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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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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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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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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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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功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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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卹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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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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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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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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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審查委員會掌關於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覆核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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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參事二人至四人,簡任;秘書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司長六人,簡任。視察八人至十二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五人,薦任。科員一百人至一百六十人,助理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均委任。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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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審查委員會,以次長、參事、司長及有關之科長組織之,政務次長為主席。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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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於必要時,得聘用專門委員十人至十四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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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得酌用雇員。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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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統計主任一人、會計主任一人,辦理統計、歲計、會計事項,受銓敘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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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處務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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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