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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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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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左列各司、室、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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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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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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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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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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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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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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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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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審查委員會掌理關於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職務之歸系列等,重大獎懲疑義、人事人員任免、敘級、敘俸、儲備人員任用資格案件之複核,與其他重要銓敘事項之解釋及交議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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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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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置主任秘書一人,研究委員四人,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司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六人,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中專門委員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視察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八人至六十八人,助理設計師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三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六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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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審查委員會,以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有關之副司長、主任、科長組成,政務次長為主席,部長並得指定專門委員若干人參加。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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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法規委員會,以次長、參事、有關單位主管及部長指定之人員組成,以政務次長為主任委員,掌理有關法律及行政規章修(增)訂之審議及編纂事項。所需工作人員由部長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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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電子處理資料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電子計算機之管理及運用有關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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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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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會計室、統計室,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各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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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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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考試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由部長聘請專家學者或指定有關人員為委員。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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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處務規程,由銓敘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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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