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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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掌理全國文官、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務員及考取人員之銓敘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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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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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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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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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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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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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功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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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卹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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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審查委員會掌關於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至第八條各款之覆核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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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參事二人至四人,簡任,秘書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荐任,司長五人,簡任,視察四人至八人荐任,科長十五人至十八人,荐任,科員七十人至一百人,委任,助理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委任。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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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審查委員會,以次長參事司長及有關係之科長組織之,政務次長為主席。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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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於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六人至十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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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得酌用雇員。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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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統計主任一人,會計主任一人,辦理統計歲計會計事項,受銓敘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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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處務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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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