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

鄭天財Sra Kacaw-第三條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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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其中具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少於一人。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說明]
一、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國家有義務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權,考試院職掌公務人員考銓任免等業務,與政治參與息息相關,合先敘明。

二、經查,過往考試院即有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之考試委員,惟考試院組織法卻未有須具原住民族身分之考試委員相關規定,現行法顯然未落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爰修正考試院組織法,使考試委員須有一定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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