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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大學教授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專業學識,曾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聲譽卓著者。 |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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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並修正第三、四款。
二、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試委員地位崇隆,其資格應限於具備學術專業及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聲譽卓著者為限,以避免政治酬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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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
[說明]
憲法並未明定考試院之掌理事項包含公務人員之培訓,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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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副院長承考試院院長之命,協理院務。 考試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依據法律監督國家考試之運作。 二、考試制度與政策興革之研究與建議。 三、公務人員銓敘、撫卹、退休制度與政策興革之研究與建議。 四、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法制事項研究與建議。 五、公務人員保障制度與政策興革之研究與建議。 考試委員應定期公布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研究建議報告。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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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明定考試委員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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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設秘書處、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各類會議議程及紀錄事項。 二、關於本院新聞發布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編製、保管等事項。 四、關於各種報告、資料之審編、考銓法規、圖書之蒐集出版及資訊管理事項。 五、關於證書發給及證書資料之建立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七、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
考試院設秘書處、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議程及紀錄事項。 二、關於本院綜合政策、計畫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函院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之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 五、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編製、保管等事項。 六、關於各種報告、資料之審編、考銓法規、圖書之蒐集出版及資訊管理事項。 七、關於證書發給及證書資料之建立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九、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十、關於其他事項。 考試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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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及第二款,刪除第三、四款。
二、配合考試院精簡,刪除設置各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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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考試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考選、銓敘等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事項。 | |
[說明]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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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考試院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
[說明]
配合考試院精簡,刪除各種委員會之設,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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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考試院對於各公務人員之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查有不合法定資格時,得不經懲戒程序,逕請降免。 | |
[說明]
此一條文已屬過時,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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