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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李俊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版本法案對照表
三讀歷程
時代力量黨團-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
段宜康-部分條文
李俊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
鄭天財Sra-Kacaw等17人
李俊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段宜康-部分條文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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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之一
bill-1080311070200600
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
違反前項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
[說明]
本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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