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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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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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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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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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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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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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督導四人至八人,稽核三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稽核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稽查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七人或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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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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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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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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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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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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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