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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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清查處理並管理國有財產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設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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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清查處理管理之國有財產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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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掌本局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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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簡任承財政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並監督指揮所屬機構及職員置副局長一人或二人簡任襄助局長處理本局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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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二人或三人荐任承長官之命綜核文稿並辦理機要及交辦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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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技正二人簡任專門委員二人簡派科長四人技術室主任一人視察六人至八人技士四人至六人均荐任科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五人至七人荐任餘委任助理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委任。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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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一人或二人助理員一人均委任。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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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二人得為荐任餘委任助理員六人至八人委任。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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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於重要地區得設辦事處,其組織視業務需要由行政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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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對外行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以本局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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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辦事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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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