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車駕駛人,有下列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有下列第七款情形者,處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鑑於自行車肇事事故及傷亡人數逐年攀升,其中自行車酒駕肇事案件亦有增加趨勢,然按現行法規所處罰鍰之額度實屬過低。為提升自行車交通安全,並促使民眾注意騎乘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修正草案」,將自行車違規之罰鍰金額提高為600元至1200元,而自行車酒駕提高為1200至2400元,如拒絕酒測將提高處以4800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