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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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九條制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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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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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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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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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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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設下列各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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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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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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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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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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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