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許毓仁-第三十一條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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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
律師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者,應停止執行律師職務。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
[說明]
律師職務係屬公共職務,於執行業務時,應兼顧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民意代表通常具有一定政治立場,若身兼律師職務,則會有同時立法及執法之職務衝突情事發生,產生職權上之混淆,為避免此類情事之發生,爰於本條增列律師於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時,應停止執行律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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