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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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毓仁-第三十一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三十一條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
律師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者,應停止執行律師職務。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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