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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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掌理全國文官、法官、外交官其他公務員及考取人員之銓敘事項。 | |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副部長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 |
銓敘部置左列各處司及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登記司。 三、甄核司。 四、育才司。 五、銓敘審查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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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撰擬事項。 三、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會計庶務事項。 六、關於本部職員之進退紀錄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司主管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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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登記事項。 二、關於考取人員登記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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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成績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任免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升降轉調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資格審查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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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才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俸給審查事項。 二、關於年金及獎卹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之補習教育及公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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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審查委員會掌關於第六條所列各款及第七條第一、第二兩款之復核事項。 | |
銓敘部設秘書長一人,簡任,秘書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荐任,司長三人,簡任,科長、科員若干人,科長荐任,科員委任。 | |
銓敘審查委員會以副部長、秘書長、各司長及有關係之各科長組織之。 | |
銓敘部處務規程另定之。 |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