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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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 |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 |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甄核司。 二、考功司。 三、獎卹司。 四、典職司。 五、登記司。 六、總務司。 七、銓敘審查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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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及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備用人員敘資事項。 三、關於軍用文職人員敘資審查事項。 四、關於其他人員任免升降遷調及敘資審查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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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功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考績考成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敘級敘俸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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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卹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獎勳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退休、撫卹及年金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進修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保險及其他福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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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人事管理人員任免、考核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工作督導及通訊、會報事項。 四、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儲備、訓練事項。 五、關於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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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調查、登記事項。 二、關於考取及挑選人員之登記及分發事項。 三、關於備用人員調查、登記事項。 四、關於其他人員調查、登記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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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司主管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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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審查委員會掌關於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覆核事項。 | |
銓敘部設參事二人至四人,簡任;秘書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司長六人,簡任。視察八人至十二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五人,薦任。科員一百人至一百六十人,助理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均委任。 | |
銓敘審查委員會,以次長、參事、司長及有關之科長組織之,政務次長為主席。 | |
銓敘部於必要時,得聘用專門委員十人至十四人。 | |
銓敘部得酌用雇員。 | |
銓敘部設統計主任一人、會計主任一人,辦理統計、歲計、會計事項,受銓敘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統計室、會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銓敘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商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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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處務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