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職位分類司。 二、甄核考功司。 三、獎卹司。 四、典職司。 五、登記司。 六、總務司。 七、銓敘審查委員會。 |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甄核司。 二、考功司。 三、獎卹司。 四、典職司。 五、登記司。 六、總務司。 七、銓敘審查委員會。 |
職位分類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職位分類實施範圍及步驟之訂定事項。 二、關於公務職位分類規章、程序、標準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公務職位調查、分析、歸級及列等事項。 四、關於辦理職位分類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關於職位分類之其他事項。 |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及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備用人員敘資事項。 三、關於軍用文職人員敘資審查事項。 四、關於其他人員任免升降遷調及敘資審查事項。 |
甄核考功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及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備用人員敘資審查事項。 三、關於軍用文職人員敘資審查事項。 四、關於其他人員任免、升降、遷調及敘資審查事項。 五、關於公務員考績、考成審查事項。 六、關於公務員敘級、級俸審查事項。 七、關於公務員及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
考功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考績考成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敘級敘俸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
銓敘審查委員會掌關於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覆核事項。 | 銓敘審查委員會掌關於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覆核事項。 |
銓敘部設專門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簡派;專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薦派;辦理職位分類,計劃銓敘設施,並研究有關銓敘之專門問題。 | 銓敘部於必要時,得聘用專門委員十人至十四人。 |
銓敘部設統計主任一人、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之規定,辦理統計、歲計、會計事項。 統計室、會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銓敘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商決定之。 |
銓敘部設統計主任一人、會計主任一人,辦理統計、歲計、會計事項,受銓敘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統計室、會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銓敘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商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