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組織法

19570712-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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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職位分類司。
二、甄核考功司。
三、獎卹司。
四、典職司。
五、登記司。
六、總務司。
七、銓敘審查委員會。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甄核司。
二、考功司。
三、獎卹司。
四、典職司。
五、登記司。
六、總務司。
七、銓敘審查委員會。

第四條

職位分類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職位分類實施範圍及步驟之訂定事項。
二、關於公務職位分類規章、程序、標準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公務職位調查、分析、歸級及列等事項。
四、關於辦理職位分類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關於職位分類之其他事項。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及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備用人員敘資事項。
三、關於軍用文職人員敘資審查事項。
四、關於其他人員任免升降遷調及敘資審查事項。

第五條

甄核考功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及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備用人員敘資審查事項。
三、關於軍用文職人員敘資審查事項。
四、關於其他人員任免、升降、遷調及敘資審查事項。
五、關於公務員考績、考成審查事項。
六、關於公務員敘級、級俸審查事項。
七、關於公務員及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考功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考績考成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敘級敘俸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第十條

銓敘審查委員會掌關於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覆核事項。 銓敘審查委員會掌關於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覆核事項。

第十三條

銓敘部設專門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簡派;專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薦派;辦理職位分類,計劃銓敘設施,並研究有關銓敘之專門問題。 銓敘部於必要時,得聘用專門委員十人至十四人。

第十五條

銓敘部設統計主任一人、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之規定,辦理統計、歲計、會計事項。
統計室、會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銓敘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商決定之。
銓敘部設統計主任一人、會計主任一人,辦理統計、歲計、會計事項,受銓敘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統計室、會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銓敘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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