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組織法

19890106-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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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銓敘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司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視察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四十七人至五十一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八十九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五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七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二十九人。 銓敘部置主任秘書一人,研究委員四人,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司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六人,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中專門委員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視察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八人至六十八人,助理設計師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三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六人。
[說明]
一、主任秘書、參事、副司長、科員(委任)、助理設計師等五個職稱之列等,依據「職務列等表」修正。
二、按照臺銓會現有承辦業務人力六十一人,分別納入本條文相當職務之員額內,計有科長三人、專員十一人、科員二十人、助理員十五人、雇員十二人等六十一人。
三、另對銓敘部目前亟需增補及預估未來業務發展所需人力六十三人,分別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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