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組織法

19361002-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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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撰擬事項。
三、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庶務事項。
六、關於本部職員之進退紀錄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司主管事項。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撰擬事項。
三、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會計庶務事項。
六、關於本部職員之進退紀錄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司主管事項。

第九條

銓敘部設秘書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司長三人,簡任,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薦任,科員六十人至九十人,委任。
銓敘部設統計主任一人,會計員一人,辦理統計歲計會計事項,受銓敘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統計室及會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銓敘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僱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銓敘部設秘書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司長三人,簡任。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薦任。科員六十人至九十人,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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