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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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法規司。 二、銓審司。 三、特審司。 四、退撫司。 五、人事管理司。 六、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 七、總務司。 八、秘書室。 |
銓敘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法規司。 二、銓審司。 三、特審司。 四、退撫司。 五、人事管理司。 六、總務司。 七、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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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限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屆時依該條例所訂定之銓敘部暫行編制表將失其依據。並基於業務需要,及保障依該暫行編制表所移撥安置人員之權益,爰將銓敘部中部辦公室納為正式編制單位,並將其名稱依其業務性質及範圍稱「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列為第六款,原第六款及第七款款次依序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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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 二、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敘級及敘俸之銓敘審定事項。 三、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 四、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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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將銓敘部中部辦公室納為銓敘部之內部一級單位,定名為「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並依實際辦理業務現況,及未來業務發展需要,訂列該司之業務職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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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司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視察七人至十一人,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視察四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四十七人至五十九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一百零一人至一百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三十七人至四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二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三十三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銓敘部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銓敘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司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視察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四十七人至五十一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八十九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五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二十九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佔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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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配合銓敘部中部辦公室納為銓敘部正式編制、考選部中部辦公室功能業務調整予以裁併,以及因應銓敘部人事法制業務增多,並同時解決人員安置問題,將上開二辦公室現有員額納入銓敘部編制員額內。
二、另依新近之立法例,將第二項規定文字修正為「銓敘部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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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
[說明]
增訂第二項,明訂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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