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組織法

19330217-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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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副部長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九條

銓敘部設秘書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司長三人,簡任。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薦任。科員六十人至九十人,委任。 銓敘部設秘書長一人,簡任,秘書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荐任,司長三人,簡任,科長、科員若干人,科長荐任,科員委任。

第十條

銓敘部審查委員會以次長、司長及有關係之科長組織之,政務次長為主席。 銓敘審查委員會以副部長、秘書長、各司長及有關係之各科長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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