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立法院法律系統 立法院議事系統

顏寬恒-第七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七條

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
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方得登錄。
前項職前訓練得以下列經歷代之: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法官。
二、曾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法官助理二年以上。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講授法務部認定主要法律科目累計二年以上。
四、其他經法務部認定在公、私立機關(構)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累計二年以上。
第二項職前訓練之實施方式及退訓、停訓、重訓等有關事項,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意見後,以職前訓練規則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