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現行第二項採職前訓練之立法理由:「參考美國部分州法制及我國會計師法第九條立法例,採職前訓練為律師登錄執業之要件,旨在增加其實務經驗及執業能力,惟曾任推事、檢察官、軍法官者,已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故可免受職前訓練,准予逕行登錄」,其目的主要係為「增加其實務經驗及執業能力」,因此,如已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一定年限以上,應肯認已具豐富實務經驗,而得免受職前訓練。
二、再查會計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完成職前訓練或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建築師法第七條:「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及技師法第八條第一項:「領有技師證書,具有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等相關立法例,均已肯認領有證書且具相關實務經驗者,即得申請執業登記。
三、爰增列第三項,明定得免受職前訓練之事由。
四、第四項配合酌作文字修正。